第五十五条

有效

调解程序终结时,当事人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组织可以用书面形式记载调解过程中共同确认的事实,并由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确认。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