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调解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

(一)当事人撤回调解申请或者明确表示放弃调解;

(二)当事人隐瞒重要事实、提供虚假情况;

(三)经两次通知后,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调解;

(四)调解期限届满后,当事人没有申请延期或者没有重新约定调解期限;

(五)当事人就同一纠纷申请其他调解组织调解或者又选择诉讼、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程序并被受理;

(六)调解活动难以进行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