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调解组织收到当事人调解申请后,应当予以登记,并征求其他当事人的意见,自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