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调解条例/第二章 调解类别/第三节 行政调解第三十条有效行政机关裁决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和补偿争议、政府采购活动争议等纠纷应当先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由行政机关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裁决。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