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行政、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依据本级国土空间规划和上一级湿地保护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