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湿地保护、修复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水行政、生态环境、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财政、公安、文化和旅游、科技、园林绿化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湿地保护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