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开展地下水动态观测和水质监测工作,建立健全水文水资源、水环境监测预警体系。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有责任保护地下水监测设施,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监测工作。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