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和利用第十四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规划,优先配置非常规水建设项目。园林绿化、人工湿地、河湖景观、环境卫生、消防等市政用水和工程施工用水应当充分利用非常规水源。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