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制定节水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已建成的建设项目,用水设施、设备和器具不符合节约用水要求的,应当更换为节水型设施、设备和器具。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