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一年内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次数不足三分之二的,应当在下一年度召开的第一次会议前提交书面说明,一年内无故缺席三次以上(含三次)会议的,由常务委员会予以通报批评。对确实不能履行职务的,可以劝其辞去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职务。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