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七日前,应当将会议通知、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以及有关的书面材料,送达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

临时召集的常务委员会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