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全体会议和分组会议上发言,应当围绕会议确定的议题进行。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在会议上发言一般不超过十五分钟,第二次对同一个问题的发言不超过五分钟。事先提出要求,经会议主持人同意的,可以适当延长发言时间。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