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过半数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由主任会议决定受质询机关重新作出答复。必要时,常务委员会可以作出决议、决定,交受质询机关执行。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