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五章 询问和质询第三十五条有效质询案经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专门委员会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或者主任会议提出报告。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由受质询机关负责人签署,并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审议质询案时,提出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出席会议,发表意见。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24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