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第二十一条有效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撤销不适当的决议、决定和命令,应当通知被提出撤销决议、决定和命令的机关,其负责人可以到会或者书面陈述意见。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24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