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提出的议案必须用书面形式,确定议题、提出议案的理由和处理意见,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三十日前,送交常务委员会办公厅。

提请制定或者修改法规的议案,必须有法规草案及说明,并提供有关资料;提请废止法规的议案必须说明理由,并提供有关资料,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两个月前,送交常务委员会办公厅。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