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配备建筑垃圾管理人员,按照下列规定处理建筑垃圾:
(一)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包括建筑垃圾的产生地点、总量、类型、分类处理方式、运输单位、运输车辆、运输路线、运输时间等内容。
(二)在开工五日前将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向工程所在地县级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其派驻机构备案。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已经按照前款规定处置建筑垃圾的,工程施工单位可以不重复履行前款义务。
县级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其派驻机构收到建筑垃圾分类处置方案后,应当在五日内安排工作人员现场核查、指导。
地方法规 · 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