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二条有效本市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建筑垃圾的收集、运输、利用、填埋等处置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在新建、改建、扩建、修缮、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道路和装饰装修房屋等活动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废弃物。地方法规 · 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27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