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本市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建筑垃圾的收集、运输、利用、填埋等处置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在新建、改建、扩建、修缮、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道路和装饰装修房屋等活动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废弃物。

Local Regulations · 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27,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