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投资者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前海合作区投资者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解决前海合作区投资者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前海管理局)负责具体实施、协调前海合作区投资者保护工作。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辖区人民政府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前海合作区投资者保护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