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前海合作区的仲裁机构和调解组织加强与境外调解组织的交流协作,吸收符合条件的境外调解员参与国际民商事纠纷调解。

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探索吸收符合条件的港澳调解组织作为特邀调解组织,对其出具的调解协议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予以司法确认。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