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鹤岗市人民政府、湿地所在地县、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与佳木斯市人民政府、湿地所在地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建立湿地保护协同机制,协同开展湿地保护区域会商、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划编制、动态监测、生态补水、调查评价、联动执法、信息共享等活动。

地方法规 · 鹤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