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湿地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湿地保护协调联动机制。县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是湿地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湿地的保护、修复与管理有关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开展监督检查。

自然资源、水务、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公安等有关部门,要建立湿地保护协作机制,并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湿地保护、修复、管理有关工作。

县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组织湿地资源调查评价工作,协调各相关部门对湿地类型、分布、面积、保护与利用情况等进行调查,及时公布调查数据。

县水务部门负责河流、湖泊湿地的保护、修复与管理有关工作。

县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湿地生态环境的监督工作。

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渔业资源保护、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中涉及的湿地保护修复工作。

公安机关依法查处破坏湿地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受理行政部门移交的刑事案件。

嘟噜河湿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开展湿地保护工作。

湿地所在地镇人民政府组织群众做好湿地保护相关工作,村民委员会予以协助。

地方法规 · 鹤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