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湿地保护应当坚持保护优先、严格管理、系统治理、科学修复、合理利用和协同保护的原则,发挥湿地涵养水源、调节气候、改善环境、保护东方白鹳等珍稀野生动物、维护生物多样性等多种生态功能。

地方法规 · 鹤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