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船舶擅自进入镜泊湖水域的,由镜泊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驾驶人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牡丹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