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本省实行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建立地表水环境质量激励问责制度,并将地表水环境质量改善情况纳入河湖长履职范围。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