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本省实行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建立地表水环境质量激励问责制度,并将地表水环境质量改善情况纳入河湖长履职范围。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