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省、设区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林业和草原、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等部门以及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