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水污染事故处置第五十三条有效突发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突发水污染事故调查,评估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和损失,及时将调查和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按照国家规定,落实跨省流域上下游突发水污染事件联防联控机制。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