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第四十九条有效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依照法律规定处理。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