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第四十八条有效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依照法律规定处理。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