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畜禽养殖户应当采取措施,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处理或者资源化利用。

畜禽散养密集区内的畜禽养殖户应当建设畜禽粪便、污水临时贮存设施,临时收集畜禽粪便、污水,不得在集中处理设施外倾倒、排放,防止污染水体。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