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确定本行政区域的畜禽散养密集区。

畜禽散养密集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集中处理利用,督促乡镇人民政府建设或者配备污染防治配套设施。

畜禽散养密集区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畜禽养殖户管理,建设或者配备相应的防雨、防渗、防溢流的畜禽粪便、污水收集、贮存等污染防治设施,组织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