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第四节 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第四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地施用化肥和农药,控制化肥和农药的过量使用,防止造成水污染。农业生产者使用农药,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和标准。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