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地施用化肥和农药,控制化肥和农药的过量使用,防止造成水污染。

农业生产者使用农药,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和标准。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