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南藏族自治州草畜平衡条例第七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实行草畜平衡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制度,逐级签订草畜平衡管理责任书。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