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程海流域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加工、经营产生的废水应当进行水污染物处理,处理后水体水质仍低于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规定的Ⅲ类水标准的,严禁直接排放。

程海流域住宿、餐饮等经营者应当配套建设污水处理和垃圾收集设施,并保证正常运行。

程海流域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