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有效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集中供热:是指利用热电联产、区域锅炉、工业余热等集中热源所产生的蒸汽、热水通过供热设施为热用户提供生产和生活用热的行为。

(二)集中供热设施:是指热源厂区外至建筑区划外之间的供热管网、换热站等供热设施。

(三)供热配套设施:是指建筑区划内除热用户室内以外由全体业主共有的供热设施。

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