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集中供热条例/第五章 设施维护管理第四十六条有效供热单位实施紧急抢修需要办理相关手续的,应当在抢修施工同时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按照规定补办手续。供热单位抢修供热设施时,公安、交通、城市管理等部门和供电、供气、供水、排水、通讯等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