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集中供热条例/第五章 设施维护管理第四十五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供热安全事故、安全隐患或者造成供热设施损坏的,应当立即向供热单位报告。供热单位应当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组织人员查明情况,抢险抢修、消除隐患,并按规定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启动应急预案,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