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集中供热条例/第三章 供热管理第十六条有效集中供热期为每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气候变化情况决定提前或者延长供热,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