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集中供热期为每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气候变化情况决定提前或者延长供热,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