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第七条有效组织编制布局专项规划应当采取座谈会、论证会或者听证会等方式听取公众意见。对公众提出的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并在报送批准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布局专项规划应当自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二十日内向社会公布。公布的内容应当包括规划批准文件、规划文本的主要内容和主要图纸。布局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因公共利益需要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编制程序报批和备案。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