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建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周边一千米范围内新建殡仪馆、垃圾填埋场;
(二)不得在周边五百米范围内新建看守所、强制戒毒所、监狱等羁押场所;
(三)不得在周边三百米范围内新建车站、集贸市场等嘈杂场所;
(四)规划建设高压电线、长输天然气管道、输油管道等不得穿越或者跨越中小学校、幼儿园;
(五)新建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场所或者设施与中小学校、幼儿园的间隔距离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要求。
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