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中小学校,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和社会力量依法举办的全日制小学、初级中学、普通高中(含完全中学)、中等职业学校。

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