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第十四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中小学校、幼儿园预留用地性质,确因城市建设需要改变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并就近予以调整,调整后的用地不得少于原有面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中小学校、幼儿园预留用地,确需临时使用的,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前,应当书面征求教育主管部门意见。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