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在旧城区改造时,已建成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生均用地面积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安排扩建用地。

中小学校、幼儿园因停办、合并、搬迁等腾退的建设用地应当优先用作中小学校、幼儿园教育用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