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常住中小学校、幼儿园适龄人口,合理确定乡(镇)、村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

每个乡(镇)原则上应当配置幼儿园、小学;常住适龄初级中学生一百人以上的,应当配置初级中学。

行政村常住适龄幼儿二十人以上的,应当配置幼儿园;常住适龄小学生五十人以上的,应当配置小学。

鼓励乡(镇)规划建设九年一贯制学校,支持在山区、偏远地区建设标准化寄宿制小学、初级中学。

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