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进行新城区开发、旧城区改造规划建设居民住宅区的,应当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

规划建设居民住宅区四千人以上的,应当配套建设幼儿园;一万人以上的,应当配套建设小学;二万人以上的,应当配套建设初级中学。

规划建设居民住宅区的居民数量低于前款规定的标准,但需要承担周边区域适龄人口入学(园)需求的,应当配套建设相应的中小学校、幼儿园。

已建成的居民住宅区未按照前款规定标准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改建、就近新建、置换、购置等方式予以解决。

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