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地方病防治条例/第三章 保障第二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病防治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地方病防治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