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病防治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地方病防治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