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中未履行职责,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以及其他有关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履行监管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

(二)索取、收受财物或者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的;

(三)缓报、谎报、瞒报食品安全事故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