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五章 食品小摊贩第三十三条有效食品小摊贩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地点和时段内从事经营活动,不得影响道路通畅、交通安全和居民日常生活,遵守市容环境管理、环保等相关规定,及时清理场地,保持环境整洁、卫生。食品小摊贩不得在设区的市、县(市)城区的幼儿园、中小学校门外道路两侧一百米范围内经营。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