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下列食品:

(一)乳制品、饮料(含饮用水)、调和食用油、配制的酱油、配制的食用醋、用酒精勾兑的白酒、预包装肉制品、罐头制品、果冻等高风险食品;

(二)专供婴幼儿、病人、孕产妇等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三)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

(四)法律、法规禁止生产加工的其他食品。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食品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